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学校建设世界一流大学(学科)和特色发展引导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引导专项”)、北京高校“双一流”建设资金管理的规范化及制度化,进一步提高全校“双一流”建设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中央高校建设世界一流大学(学科)和特色发展引导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科教〔2017〕126号)和《北京高校“双一流”建设资金管理办法》(京财教育〔2018〕2201号)的要求,结合《中央美术学院一流学科建设高校建设方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双一流”建设专项资金用于引导支持学校一流学科建设和整体建设,保障学科形态、人才培养、师资队伍、创作科研、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国际合作、保障体系“八个一流”的扎实推进,保障建设世界一流艺术大学强校战略目标的全面实现。
第三条 “双一流”建设专项资金的分配、使用和管理遵循如下原则:质量导向,突出科学;因素分配,公平公正;分类引导,科学管理;注重绩效,动态调整。
第二章 管理权限与职责
第四条 学校成立“双一流”建设委员会,负责一流学科建设整体工作,委员会主任由书记、校长共同担任。
第五条 “双一流”建设办公室设在发展规划处,负责制定与发布“双一流”建设目标及建设任务;协同财务与资产管理处,组织开展“双一流”建设专项的立项、评估评审、中期检查、绩效管理、结果应用等工作。
第六条 项目申报部门围绕学校“双一流”建设总体规划和本部门具体建设任务,根据预算管理的有关要求,编制“双一流”建设专项的支出计划和年度预算,制定合理的项目实施方案,保证项目的顺利执行和按期完成。
第七条 “双一流”建设委员会全面审核学校“双一流”建设专项的支出计划和年度预算,报学校党委会审定,由“双一流”建设办公室协同财务与资产管理处负责向上级单位报送相关评审材料。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八条 “双一流”以5年为一个建设周期,实行总额控制、分年申报,重点支持以下两类项目:
1. 世界一流大学(学科)建设:具体按照《中央高校建设世界一流大学(学科)和特色发展引导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2. 北京高校“双一流”学科建设:采取项目管理方式,在建设周期内按照每个学科最高1000万元的总额予以支持。经费管理参照《北京市教育财政科研类项目经费管理办法》执行(不得提取间接费用)。
第九条 “双一流”建设专项经费实行项目管理:
1.“引导专项”按照拔尖创新人才培养、师资队伍建设、提升自主创新和社会服务能力、文化传承创新、国际合作交流五大任务分类设置建设项目。
2.北京高校“双一流”学科建设专项坚持人才培养、学术团队培育、科研创新“三位一体”,聚焦国家战略和北京发展,全面融入“四个中心”建设,更好地服务国家和北京市经济社会发展。
第十条 “双一流”建设专项分配因素主要包括基础因素、质量因素、其他因素,以质量因素特别是学科水平因素为主。基础因素指各单位在人才培养、师资队伍、科学研究等方面具备的基本条件;质量因素指各单位在学科建设、科学研究、社会服务等方面取得的成效;其他因素指各单位综合改革、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绩效评价结果等。
第十一条 学校年度预算批复后,财务与资产管理处按照当年经费分配方案下达项目经费预算。预算一经下达原则上不允许调剂,如因各类因素导致项目不能如期完成的,遵照学校预算调整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章 支出管理
第十二条 “双一流”建设专项经费支出范围包括与建设世界一流美术院校(学科)相关的人员经费、设备购置费、维修费、业务费等,支出标准国家有明确规定的,按照规定执行;没有明确规定的,按照勤俭节约、实事求是的原则确定。
第十三条 人员经费支出主要用于培养、引进、聘任学术领军人才和建设优秀创新团队等,其使用管理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认真落实党中央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有关决策部署,有利于促进学校人事管理制度改革创新,有利于形成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人才制度优势。
(二)严格执行国家关于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制度的有关规定,有利于建立健全规范有序的内部收入分配制度,人员经费支出应当聚焦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以及特色发展,加大对高层次人才的激励,不得用于在全校范围内普遍提高人员薪酬待遇。
(三)坚持正确导向,促进高层次人才合理有序流动。人员经费支出用于人才引进的,应当突出“高精尖缺”导向,重点加大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力度。
第十四条 “双一流”建设专项资金不得用于偿还贷款、支付罚款、捐款捐赠、赞助支出、对外投资等支出,不得用于房屋建筑、基础建设等支出,不得作为其他项目的配套资金,也不得用于按照国家规定不得开支的其他支出。
第十五条 “双一流”建设专项资金根据项目实际,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严格履行政府采购程序;属于政府购买服务内容的,依据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编报预算。“引导专项”资金的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学校应当加强资产配置管理,提高资产配置的科学性,优化存量、控制增量,避免重复配置,推动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提高资产使用效率。
第十七条 各单位应根据绩效目标和发展实际确定实施路径,本着勤俭节约、合理使用、务实高效的原则统筹使用资金。“双一流”建设专项资金严格按审批后的项目及预算执行,执行过程中,不得随意调整预算。因特殊原因需要调整的,须先提交申请报告和论证材料,经“双一流”建设委员会审核后,遵照学校预算管理办法规定的相关程序进行调整。
第十八条 各单位应拓宽筹资渠道,吸引社会捐赠,健全社会支持的长效机制,增强自我发展能力。
第五章 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学校加强对“双一流”建设专项的内部控制,完善监督约束机制,按照高校有关财务制度严格执行对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监督指导。
第二十条 “双一流”建设委员会对项目执行计划进行追踪管理,于每学期末(6月份)进行项目中期检查,督促项目的执行。对于未达到中期目标的项目,要求项目单位进行情况说明,保证项目的按期执行。如确因不可抗力不能完成项目,学校将收回项目预算,统筹安排。
第二十一条 学校于年末对建设项目进行验收和效益评估。各项目执行单位按要求开展资金使用绩效自我评价,形成年度绩效自评报告上报,年度检查结果将作为下一年建设经费投入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应当严格遵守国家财政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规范和加强内部管理,自觉接受审计、监察及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对私自变更计划,挪用、占用项目资金者,除冻结经费外,将追究项目负责人的责任。对玩忽职守,不负责任,致使建设项目不能如期完成或造成损失者,学校将追究项目负责人责任,并给予相应处罚。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双一流”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下载:(央美院发〔2019〕20号) 关于印发《中央美术学院“双一流”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