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美术学院本科生报到注册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细则所指的注册管理是指学校对学生实施基本信息登记和在学资格认定的管理,是对学生新学期学习资格的认定,对学生学籍有效性的认可,是加强学校学生管理的基础性工作。
第二条  注册分为学籍注册和学期注册。学籍注册是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期限入学报到、注册、取得学籍的一种手续;学期注册是取得学籍的学生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期限进行学期登记、取得新学期学习资格的一种手续。
 
第二章 新生报到与学籍注册
 
第三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取得中央美术学院入学资格的新生,入学需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规定日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提前以书面形式向学校请假,请假时间一般不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  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学生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  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经学校批准,入学资格可最长保留二年。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者,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六条  学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不合格者,区别情况处理,直至取消学籍。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者,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者,学校将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者,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疗单位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第三章 学期注册
 
第七条  每学年第一、二学期为注册学期,第三学期不另行注册,学生应当按本细则规定办理注册手续。
第八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需按学校规定持学生证到校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者,不予注册。未注册者,不能取得本学期学习资格,并不允许参加各类学习活动。无故超过两周未注册者,按退学处理。已办理注册手续的学生,方可取得本学期学习资格。
第九条  各院系根据财务部门提供的缴费名单完成注册手续,并在学生证注册登记栏内贴上注册标签;本学期未贴注册标签的学生证,将不能作为有效证件使用。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注册:
1.欠缴学费、住宿费者(已办理国家助学贷款且可足额缴纳的除外);
2.超过报到注册期限两周后仍未注册且未办理暂缓注册手续者;
3.休学期满后超过两周仍未办理复学或继续休学手续者;
4.休学期未满未经批准擅自提前返校者;
5.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者。
第十一条符合学校注册管理规定并办理注册手续的学生,获得该学期学习资格,享有国家法律、 法规和学校规章所赋予的在校学习学生各项权利。
第十二条本规定自2011年8月27日起执行,2017年7月第1次修订,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