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美术学院学位授予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特制定中央美术学院学位授予条例。
第二条 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我校可授予学士学位、硕士学位、博士学位。
第三条 凡具有我校正式学籍,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完成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获得规定学分,符合学位申请条件者,可申请相应学位。凡符合我校在职申请硕士学位条件者,可申请硕士学位。
第四条 学士学位获得者须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通过;硕士或博士学位的授予决议须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并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备案。
第五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不授予学位证书;已授予的学位证书,应当予以追回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第二章 学士学位
第六条 本科生能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者,可授予学士学位。
第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一) 未获得毕业资格者;
(二) 已获毕业资格,但毕业评议成绩未达到75分者;
(三) 毕业评议成绩未达到学位授予要求,在最长学习年限内对毕业创作/设计或毕业论文经过修改仍未达到要求者;
(四) 在最长学习年限最后一年参加毕业评议,未达到学位授予要求者;
(五) 毕业创作/设计、毕业论文被认定存在学术不端行为者;
(六) 其他不符合学位授予要求者。
第八条 因毕业评议成绩未达到学位授予要求者,可在最长学习年限内对毕业创作/设计或毕业论文进行修改,重新申请学位。达到学位授予要求者,授予学士学位,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三章 硕士学位
第九条 硕士研究生和在职申请硕士学位者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可授予硕士学位。
第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硕士学位:
(一) 未获得毕业资格者;
(二) 学位论文、创作(设计)未通过答辩者;
(三) 学位论文、创作(设计)未达到学位授予要求,在一年内经过修改重新答辩,仍未通过者;
(四) 超过学位申请年限者;
(五) 学位申请阶段内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者;
(六) 其它不符合学位授予要求者。
第十一条 因学位论文、创作(设计)答辩不合格的,经论文答辩委员会同意,可在一年内修改论文,申请重新答辩一次。通过答辩者,授予硕士学位,颁发硕士学位证书。
第四章 博士学位
第十二条 博士研究生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成果,可授予博士学位。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博士学位:
(一) 未获得毕业资格者;
(二) 学位论文、创作(设计)未通过答辩者;
(三) 学位论文、创作(设计)未达到学位授予要求,在两年内经过修改重新答辩,仍未通过答辩者;
(四) 超过学位申请年限者;
(五) 学位申请阶段内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者;
(六) 其它不符合学位授予要求者。
第十四条 因学位论文(创作、设计)答辩不合格的,经论文答辩委员会同意,可在两年内修改论文,申请重新答辩一次。通过答辩者,授予博士学位,颁发博士学位证书。
第十五条 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认为申请人的论文虽未达到博士学位的学术水平,但已达到硕士学位的学术水平,而且申请人尚未获得过该学科硕士学位的,可作出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报送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第五章 撤消学位
第十六条 对已授予的学位,如发现有舞弊作伪等严重违反本条例规定的情况,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可予以撤消。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学位证书丢失不补。
第十八条 本条例2004年9月颁布执行,2007年7月第3次修订,2017年7月第4次修
订。解释权归中央美术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